什么样的债权可以像物权一样公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49:16
假设甲和乙签定一动产买卖合同,内容规定由甲将其所有的动产转让给乙,乙为了慎重起见,将该合同拿到公证部门去公证.之后由于甲又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丙,于是又和丙签定了动产转让合同,并将该动产交付给了丙.试问此时乙能否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乙能否凭借其在公证部门公证的效力来对抗丙?

理论上来说债权是不需要公示的,因为债权是对人权,只需要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他人仅负消极的不侵犯义务,这种义务无需债权债务关系的公示即可完成一般遵守。
有些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在法律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也是对合同所涉及到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不是对债权的公示。所以,债权不需要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