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1月18日购买一商品房,当时合同标明为133平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7:40:07
我于2003年11月18日购买一商品房,当时合同标明为133平方,合同还承诺半年内出房产证.可一直到昨天才通知房产证下来了,叫我去补齐房款拿证.等我去房产开发商那里去交钱时,开发商却告诉我房产面积超了9.89个平方,要我补交9.89个平方的钱,而且契税也由2%变成4%,别人告诉我140平方以下的房子按2%交契税,超过140平方按4%交契税.
而且现在开发商拒绝为我办理土地证。我该怎么办?

谢谢大家的分析!我刚才又和开发商联系了,他说要办土地证可以,但是要交土地购买费6元。这是否合理?
再就是合同上签的房屋面积是133平方,但房产证上却是142.89平方,这个面积是否有水分?因为2003年买房时,房价较底,而现在价格太高,我解除合同不划算。

最高人民法院有面积差的相关规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则据实结算房价款;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你的房子面积差已经达到7%了.而根据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所以开发商要求你补交9.89平方米的所有房款是不对的,你只需要补交其中3.99平方米的房款,至于超出140平方米的契税,也应该是由开发商承担的.面积问题你怀疑是否有水分,一般产权证的面积出现问题的较少,因为由房管部门的专门人员测量的,不过你对此有怀疑,可以自己聘请测绘机构(要区级以上的测绘机构)进行重新测量,并以此为依据,然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更正。

他不帮你办理产权证就更不合理了,土地购买费是甚么?是土地使用费吗?土地使用费是由买方负担的,但是是交给国家的,如果是他们帮你代缴,我觉得合理,如果是直接交给他们的,我觉得不合理。土地使用费一般是由开发商一次性缴清,并且计入房价中的了。你可以咨询你当地的房屋产权办理机构,问问具体情况。

同样是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所以,这个KFS有点无赖了,可以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证明,例如购房合同等,收集相关的法律条文(《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跟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完全可以告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