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一个问题。请内行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为什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对它的上级人民法院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想请内行解答一下:

1、这个差别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否有某一具体事件促成了这一考虑?
2、在国家权力(执政党与政府权力)的分配中有什么作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中,这一区别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

如果可能的话,请给出参考资料,并且以第一手参考资料为最好。如人大修宪议程文件的相关条目,立法档案等。

非常感谢!!!!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出于法院独立办案,不受他人(包括上级)干涉的考虑。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由于它是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

我宪法学的不好
说说我的看法
我们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西方的三权分立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
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有点空调一拖三的调调啊
政府是行政、执法机关
法院是司法机关
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问题1.
法院具有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它的独立权体现在每一个审级的每一个具体的法院上(我个人认为我国并没有突出法官个人的审判独立性)
司法独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干扰(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
即是上级法院也只能通过判决的形式更改下级法院做出的判决,而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形式。这也是突出审判的独立,也是法治的必然推理结果。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司法权本质上具有独立性。

而检察权在国外,比如美国,由司法部行使,实际上是并入政府的执法、行政权之内。
在我国,是单独将检察权划出来,并且独立成立了一个检查系统,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系统的检察权独立,是体现在整个系统上,而不是体现在不同级别的院与院之间(我想还是因为检察权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一种行政权力,执法的权力)

问题2.
你认为在我国执政党和政府权力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实际上我认为这种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很好,我本人更倾向于三权分立的模式
但司法权、检察权相对于执政党和政府权力来说是一种外部的监督和制约。现代法治的精义就是控权,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司法和检查系统的作用也在于此。

问题3.
同问题2
还有,立法权在我国是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一个产生于人大的系统(法院)能对产生它的机构怎么样吗??检查系统同之诶。

那个,你问得模糊,我回答的也模糊,我宪法实在不好,望天ing
自己瞎写的,不指望拿分,大家交流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