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救助:如何确定记账凭证上的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32:04
我们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2006年8月就有营业执照了,税务登记证在8月办了,但没有领发票,也没有营业。是一直到2007年2月才开始建帐。请问在建帐的时候,记账凭证上的时间怎么做啊,是把2006年和2007年分开做呢?还是都做2月份的时间呢?而且税法不是规定,在登记证发下来15天内就要建帐吗?做现在的时间不是不合税法吗?企业的筹建期到底指什么时候?是执照发下来之前呢?还是正式营业之前呢?在执照发下来之后的费用,能不能再做“长期 待摊费用”呢?财务新手!希望各位前辈,不吝赐教!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因此,题中情况如没有获得主管县以上税务机关准予不设置帐簿批准的,建议从2006年8月起,补建账簿,以业务发生日为入账日期补登账簿,如同当时即已建账一样。

根据会计及税法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日之前的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取得营业执照只是表明企业取得工商经营资格,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因此,题中情况在2006年8月份取得营业执照起至2007年2月份止,未从事过生产经营,因此,这段时间仍属于筹建期间,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存货采购等资本资产支出)均属于“开办费”,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

差不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