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人从公路上掉下去了,但是公路没有人行横道也没有维拦.那么这个责任谁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04:02
如果是没必要的答案不要说.说了等于没说.

1,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公路交叉设施、护栏、隔离栅、标柱、反光镜、隔离带、防眩板、反光路钮、公路标志、标线、示警桩、边线轮廓标、颠震设施、安全岛、隔声墙、跨线桥、地下横道等。必须结构完整并及时检修。

  2,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本案应该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又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在民事上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