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劳动法的问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18:38
一家医疗投资集团下属有几家民营医院,医院的法人代表均为同一个人。本人目前与其中一家民营医院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上的甲方为医院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为现任院长的签名。现在投资集团公司要调本人去下属的另一家医院,本人因种种原因不想去,请问这种情况下,本人如果不服从调令去另外一家医院,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
还有一个问题,本人在这家医院已就职5年,但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最新一期合同期限为2007/1/1--2008/6/30,如果甲方提出和我解除合同,我该如何争取赔偿?

这个问题需要看你的具体劳动合同而定,有些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本系统内的岗位调换包括哪些情况,这时个别企业会注明包括同一集团内的调动,如果没有这类条款,那么你不服调令不能视为你违反合同,也不能视为违法
医院和你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算有错,但如果你在这家单位工作连续满10年后,你有权要求签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给你辞退补偿金,具体的数额各地略有不同,北京是按你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如果单位还对你提出竞业禁止的要求,那么还应当支付你竞业禁止补偿金
此外,如果单位给你上过失业保险,那么你还可以去领失业保险金,但我不建议你这样做,因为领失业保险金需要你把你的人事档案放到劳动局的就业服务中心才可以领,但如果这样做,你就失去了干部身份

第一个问题

以你所述,推测,几家民营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只不过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

所以你不服从调令,不去另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在签署劳务合同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