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老大帮帮忙~金融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8:41:11
甲公司与乙企业订立货物购销合同,标的为200万,付款期为6个月.乙企业向其开户行丙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甲公司.甲公司马上向丁银行贴现了160万元.由于甲公司未履行购销合同,遂引起纠纷.丁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企业,丙银行赔偿损失.
请问:1、本案中,丙银行、丁银行在票据法上的法律地位分别是什么?为什么?
2、丙银行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丁银行办理贴现时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
4、谁向持票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为什么?

1、丙银行为承兑人,丁银行为持票人,债权人。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因此,丙银行为承兑人。
丁银行向甲公司支付160万元后,成为合法的持票人,当票据到期请求付款被拒绝时,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2、合法有效。该汇票是基于购销合同这一真实交易产生的。

3、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4、乙企业。乙企业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甲公司和丙银行都是票据的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