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2:20:10
我家老人63岁,在市郊一家电动车厂看大门兼烧锅炉,由于工作只有一个人负责该工作,老人不能离岗,所以常年住在厂里的门房里,冬天厂里提供燃煤炉火。2006年1月一天早晨,老人在门房值班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发现脑水肿、脑血栓、心肌缺血等症状,目前经过治疗病情已经稳定,但是有明显的后遗症。
我们与劳动部门联系,答复是超过60岁不属于劳动局管辖范围,让我们到镇法院起诉。镇法院的受理人员说,可以“人身伤害”案件起诉,但是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请问,个人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确实不属于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到法院起诉是对的。
至于个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具体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是由雇主承担的。
当然,如果有些病与此次事故无关,可能涉及到费用自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