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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15:05
已起诉,附诉状于下:

民事诉讼状
事实与理由:
我母亲吕方平于2006年2月11日在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院方诊断为肺结核,安排在内五传染科按照肺结核治疗,病情呈恶化趋势,这时做CT扫描等检查又排除了肺结核。在亲属的要求下,经院方同意及安排于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转到内二病房,下午5时左右院方医护人员在未征得病人亲属同意甚至是病人亲属强烈反对的情况下,粗暴地、野蛮地、毫无道理地硬把我母亲——一个虚弱已极的、要尽量减少主动、被动活动的重病人抬到担架上,推到另一病房,再抬到病床上去。我一直陪护母亲的,只出去一小时左右,等我回来找不到母亲了,那边父亲正跟护士争吵,一问才知道竟发生这种事情。再看我母亲脸色苍白,平躺着,情况大不如前。病房里闹哄哄的。我极为愤怒,责骂护士要他们把我母亲抬回去,他们又把我母亲抬回到原来的病床上。这事情之后,母亲病情急剧恶化,不幸于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去世了。
在起这医疗事故中,人民医院有重大医疗过错,对我母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误诊。从入院到去世共七天,五天是主要按照肺结核病给药的。诊疗大方向的错误使病情严重恶化,病人更加虚弱,贻误了时机。二、丧失医疗道德,违反医疗原则,导致事故的发生。大量胸腔积液不予处理,病人呼吸困难,还在吸氧的情况下,竟无理搬动这样的病人;病人只能半坐着,到另一病房里任由她平躺着;心衰病人,医院应为病人营造一个相对安静、平稳的环境,而事实正相反。一个最善良慈爱的老人,病得那样重,不能自主,不明头绪,第二天就走了,没有临终关怀,被抬来抬去,受不公平的对待。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人间!这也是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院方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是我母亲第二天去世的直接原因。这种背离职业道德的行为事实上不仅侵犯了生命权,也侵犯了人的平等权。
几点补充:1、后来得知,之所以调我母亲到另一病房,是因原病房有个离休干部认为传染科转来的,向那个医生耍脾气要求的2、我母亲去世当天,我没有找医院理论,我母亲70多岁了,把她停在那给医院施压,我于心不忍。安葬后我去找过医院的态度不明朗。我心里总不甘,最终决定起诉的。起诉目的是讨个公道,赔偿金将以我母亲吕方平的名义全部捐出。
请人民法院裁定。

2007、2、16
上天进行证据交换时,医院不

你现在手里恐怕只有病历及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甚至过错都不能算! 你的心情大家都是理解的,但是诉讼确需证据,最重要的证据是医院存在过错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
再有,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要求医院赔偿多少,分别是什么也没有!恐怕此案你胜算把握渺茫.不如先去卫生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申诉试试.

晕啊!人安葬了都没有证据了啊!现在人安葬了,你怎么做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啊!法律是讲求证据的,没有证据你再有理也赢不了的。
1关于误诊:由于人已经安葬了,不可能再做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办法再证明是不是肺结核,所以告误诊几乎没什么胜诉的机会了!
2关于挪床:你得举证证明医院挪床的行为给你母亲造成了什么伤害,或者和你母亲去世有什么直接关系,现在人已经安葬了,你怎么证明这2点???不要说能看出来,法律需要的是证据。

真的很同情你,但是你这个官司是输多赢少,最多能争取到一些人道性的补偿,实在没什么意思。

诉状简单说明情况即可
太细了,对原告并无多大好处

我妈妈今年9月份开始就一直肚子痛,3次发病都是到普陀区人民第一医院治疗,医院的医生第一次说我妈妈是腹膜炎,后来又说是直观性胃炎,连阑尾炎都说过,还让我妈妈开刀,最后一次说是胰腺炎,胃镜肠镜CT都拍过,一系列苦头该吃的不该吃的也都尝过了。三十几天不让吃东西,害我妈妈现在的胃都很不舒服,也不知会有什么后遗症。后来让瑞金医院的医生来会诊,那医生说要再观察,不能靠尿素一个就判定是胰腺炎,结果好几天过去还没查出是什么病。直到后来连病危通知书都发出来了,结果还是救护车送到仁济医院,才查出来是红斑狼疮。红斑狼疮是可以吃饭的,结果在纺织医院(也就是普陀区人民第一医院)却三十几天不让吃饭。那三十几天在医院的日子根本不是人过得日子,来看我妈妈得人都说变化就像天堂掉到地狱,太大了。我不知道如果这种成都的误诊还不算严重的话,那要什么样的才算。而我妈妈在仁济医院住了十几天,病情查出来了,也得到了控制;可住在纺织医院却连是什么样的病都查不出来,这还能算是医院麽!他跟本没尽到医院的义务,连病都看不出来!査肠镜的时候,他们都有看到我妈臀部上发出的红斑,却不当回事,这明明是红斑狼疮的征兆啊,可他们却是给我妈配了『无极膏』!!!他们医生怎么说也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