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不算侵权!有没有法律能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3:06:57
我家是开书店的 有的书是我家独家代理的
也就是说 在我们这个地区 只有我家可以卖这个书
但是 我们这里别的书店 通过别的渠道 从别的地区代理商那里
弄得书 现在我家的书很受冲击 而且名誉也受到损失

我想知道 这种情况 他算不算侵权 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 可以约束他们
前一段时间 他们串了我家别的书 当时省代理来协调了 因为我家代理了几种 他们代理了别的种类 所以总代理来协调的时候他们说得好好的 但是现在开学了 他们又串了我家别的书
已经无法协调了
我该怎么做

1从代理的角度来讲,图书出版上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凭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侵权角度来讲,出版商和销售者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

他的行为的确是侵权行为。建议你可以先和他进行协商,如果无果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权。

这个其实你是依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例如:A地经销商只能将货卖往A地,不得卖往其他地方。根据类似的企业内部规定你得到了在你地区独家销售的权利。

但是在你说的这件事上是没法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衡量的,只能通过发包企业内部对其他经销商进行制裁。

从法学上讲,其实你在某个地区独家销售某商品在实质上是一种垄断行为,法律是不限制正当竞争的,你说的那个人只要没有触犯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你就不能起诉他。

相关法条如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