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主营业务税金”项目也在长期待摊费用中体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57:31
公司筹建期间以生产经营用为由贷款,贷款利息应记入房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如果筹建期间生产经营用的贷款,可是没有体现出购入生产用相关资产,而是体现出公司工程在建,是不是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记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妥?应记入在建工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题中:

1、一般而言,如果发生缴纳流转税金及其附加业务时,也就是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所谓的“主营业务税金”)时,已经意味着筹建期间已经结束,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均应按正常生产经营下的业务进行处理,不能再计入开办费用。

2、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除按规定(专门借款,按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可以计入在建工程的以外,应当计入开办费用。至于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全部计入开办费用。

上述解答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2007年1月1日起,有些企业(上市公司、部分国企)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则上述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贷款为专门借款的,其发生利息支出,可以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无需再按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可以资本化的金额;其他贷款,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也可以按照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可疑资本化的金额;如此之外,利息支出应当计入开办费用。

另外,无论新老准则,都不存在多个工程项目合用一笔借款时,不能认定为专门借款的说法。新准则下更不存在非专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资本化的说法,而是恰恰相反,新准则较老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需强调,从目前来说,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仍然执行的是原准则(制度)。因此,企业不能在执行原准则(制度)的同时,单独执行新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用部分的规定。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你们的借款如果是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那么相应的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即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而如果这笔贷款同时在多个地方使用,即不是专门贷款,那么利息不能资本化,而要费用化,即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筹建期间,怎么会发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你们有经营收入了吗?如果已经取得收入,是否还有充分理由将当前时期认定为开办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