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05:18
王某和李某是朋友。某日,王某为了购买电视机约李某一同去商店帮助挑选。买妥后。王某又约李某一同到自己家帮助调试频道,。李某表示同意,二人在王某家吃完晚饭后,李某便将电视机搬到床上,王某接上电源,因电源线较短,李某把电视机移到床边,当李某打开电视机开关进行调试,转身去取遥控器时,电视机从床上调到地板上,后盖和显像管的尾端一同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200元,王某认为电视机损坏是由李某造成的,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自己为帮王某已经请假一天,也没有收取王某任何报酬,电视机损坏不是自己故意所为,自己无偿帮忙反而被要求赔钱,是在不公平,
问:1.王某和李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谢谢!!!

1,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的是帮工关系。

雇佣合同多为一般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帮工则多为亲属、邻居或朋友之间的义务帮忙。

在雇佣合同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向其支付报酬,雇工是有偿的,而帮工一般是无偿的,或称义工。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害或致害,应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工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而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2,李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显然不是故意)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由于义工属于无偿帮助行为,因此,法律为了平衡其权益,规定义工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李某便将电视机搬到床上,王某接上电源,因电源线较短,李某把电视机移到床边,当李某打开电视机开关进行调试,转身去取遥控器时,电视机从床上调到地板上。

从叙述上看,李某显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李某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过失程度并没有也无法进行明确的度量,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明确量化的规定;这个度的把握主要在当值法官结合现场情况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区分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是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在很多时候,对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的确认。到底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的,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在行为时都有一个注意义务的标准,通过对当事人对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的分析,就可以确定他(她)的具体过失程度。

台湾的曾世雄先生在他的《损害赔偿法原理》一书中用一个表格清晰地表达出了如何认定过失的不同程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82):

能注意之程度: 不注意之结果:

一般人所不能注意 不可抗力

一般人所能注意之极限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