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21:26:58
甲(天津公司)卖货给乙(吉林公司),在吉林交货,即合同履行地是吉林。后乙未付货款,且其承认该欠款事实,并写了还款计划,但现还款期已过,乙仍未还款,甲起诉追讨货款。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想在天津起诉乙(吉林公司),大家有无办法?(双方只是口头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

能否将该“还款计划”看成一份脱离于该事实货物买卖合同的独立的欠款合同,依《合同法》62条第三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将天津作为合同履行地,以实现在天津起诉?
这个案子挺复杂,吉林公司现在是个空壳,一分钱没有,需要打代位求偿。在自己家门口还有些把握,一放到人家的地盘就说不准了,所以还是得想办法在天津起诉。

蔡老师您好,我对您的解答很信服,但就是关于“还款计划”的法律依据一直没找到,能否指教?感谢

1、还款计划是不能够作为单独的合同看待,而只能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和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证据。

2、由于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吉林,所以该案件是不可能在天津审理的。

3、由于这类案件处理简易,所以在那儿诉讼我觉得倒不是关键,但如果收款难度较大,此类案件你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律师,采取成功酬金的方式办理。当然是否有律师愿意受理就不好说了。

补充答复:是指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对知足常乐意见不同意:民诉法规定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这不是浪费时间吗,人家等还款,都等了好长时间了。请楼主相信,只要你能证明吉林公司有能力偿还而不还,即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你们这样想,对方肯定也有懂的,法律规定民事纠纷要在被告所属法院起诉的。
能否将该“还款计划”看成一份脱离于该事实货物买卖合同的独立的欠款合同

不能,这个没有事实根据,要从实际出发。

双方只是口头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

口头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你们如诉讼,应该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