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在下班的路上摔成腿骨折,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8:43:15
我在一个公司上班,在今年的2月14日,在下班的路上摔了一交,去医院看了说是腿骨折,上了石膏,要休养一个月,我于是只能请假一个月.
现马上可以上班了,我2月份的工资也还没有领.
不知单位是否可以以此辞退我,单位是否有责任?

1、首先确实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但是你是由于你自己摔跤的,不是机动车造成的。所以不属于工伤范围

2、既然不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你患病治疗期间,单位不得辞退你,还需要支付你一定的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在你伤愈之后,根据劳动法如果你不再适合该岗位的工作公司是可以辞退你的,但是必须提前一个月的时间,而且必须支付你相当于工龄*基本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当然根据劳动法辞退你的前提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该是算作工伤啊!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单位应该为你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可以按工伤险条例请求工伤待遇的!你可以继续工作,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则应该安排适合的岗位!

先申请认定工伤,任何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第一个问题: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除非你在病好之后,发生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同你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