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劳务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的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3:41:01
公司成立时,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请问,这个规定,是基于什么原则么?
请详细讲解
我知道公司法中对于劳务出资的规定!!!
我是想问,公司法的这种规定,是出于何种民法或者商法的原则!!!
谢谢!!!请认真回答!!!

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才可以,就这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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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劳务出资不属于“货币出资”,也不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取得公司的股份。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股权长期性激励。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取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用于激励的该些股权的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