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相关 增值税发票 丢失、过期了 金额很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0:25:49
我司在江阴(购方),配套单位在高邮(销方),销方于06-12-11日开具三份增值税发票(共18万多),当时发票是与货物放在一起的,签收时未注意内附有发票,直至现在才发现这个问题,再去找发票已丢失并过期了!请问现在该如何处理?请指点。在线等……
过期就是已经超过90添了!

很麻烦,不过你还有办法处理,给你个政策和你们当地税务机关协商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还有个文件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其中规定“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我去过江阴在江阴党校学习过,江阴的城市市容很好,城市很干净。

具体你提出的问题,应该说没有办法解决。

如果没有超过90天的认证期按照下面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