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在以下三方面是否对员工不公,多谢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4:03
5) 保险及福利
5.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

6)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6.1 下列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6.1.1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章程、政策有所改变。
6.1.2 由于公司注册的修改及相应乙方的职位的修改。
6.1.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6.2 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2.1 乙方在试用期,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6.2.2 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国家法律,犯刑事法并被控犯罪。
6.2.3 公司宣告关闭。
6.2.4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
6.3 双方在合同期满后,经协商可以续订合同内容可以另议

(1)关于保险及福利的规定,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对员工不公的问题;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就上面的规定看,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至于对变更情形的约定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在具体变更时你对此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故不存在对员工的不公问题。
(3)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试用期以及刑事犯罪时解除合同的内容,不存在对员工不公的问题。
至于公司关闭和合同期满的解除规定,也是符合法律要求与实际情况的,故不存在对员工不公的问题。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