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在以下三方面是否对员工不公,多谢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4:03
5) 保险及福利
5.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
6)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6.1 下列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6.1.1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章程、政策有所改变。
6.1.2 由于公司注册的修改及相应乙方的职位的修改。
6.1.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6.2 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2.1 乙方在试用期,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6.2.2 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国家法律,犯刑事法并被控犯罪。
6.2.3 公司宣告关闭。
6.2.4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
6.3 双方在合同期满后,经协商可以续订合同内容可以另议
5.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
6)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6.1 下列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6.1.1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章程、政策有所改变。
6.1.2 由于公司注册的修改及相应乙方的职位的修改。
6.1.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6.2 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2.1 乙方在试用期,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6.2.2 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国家法律,犯刑事法并被控犯罪。
6.2.3 公司宣告关闭。
6.2.4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
6.3 双方在合同期满后,经协商可以续订合同内容可以另议
(1)关于保险及福利的规定,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对员工不公的问题;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就上面的规定看,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至于对变更情形的约定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在具体变更时你对此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故不存在对员工的不公问题。
(3)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试用期以及刑事犯罪时解除合同的内容,不存在对员工不公的问题。
至于公司关闭和合同期满的解除规定,也是符合法律要求与实际情况的,故不存在对员工不公的问题。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