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了解《居民身份证法》的同志请教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56:01
本人情况比较复杂,工作在北京,户口落在了河北某城市。2006年10月不慎将身份证遗失。于是于2006年11月到户口所在地城市补办了身份证,但是到了现在都还没有办理下来(已经足足四个月了。)。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他不是山区,是某个县级市!请问,他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多谢大家为我出谋划策。

出现这样的问题很简单,先到你补办身份证的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满意的答复。不行的话可以到他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每一级公安机关都设有监察室或者专门接待投诉的部门,这样保证能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