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超过90天了.咋办?只能当普通票使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29:42
金额不大,当普票用,没抵扣税务会说你是滞留发票吗?

由于过了90天的认证抵扣期,因此不能认证抵扣了,但可以作为入帐凭证,税额部分与价款一起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税务机关核查滞留票没有问题,因为你已经入帐就可以了。

另外关于“上海财税咨询 - 举人 五级 ”的回答,主要是如何开具负数发票的问题,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该文件的这一部分已经作废了,取而代之的是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7〕18号 。

可以按普通发票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