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改变CIF性质进口合同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11:10
某年11月,中国上海A公司经意大利一华侨介绍,欲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进口尿素合同。谈判一开始较为顺利,很快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买方向卖方购买尿素20万吨,单价$169/吨 CIF上海,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考虑到我国某公司曾采用CIF术语进口尿素上当受骗,造成货款两空的重大经济损失,买方在商谈商检验货时提出下列条款:“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后付款,该检验在货到港后20天内完成。” 卖方以该条款违反CIF的国际惯例为由拒绝买方的提议。至此,双方互不相让,谈判进入僵局。
段作何评价?
经过4个多月的协商,双方就商检达成以下协议:“买方在货到上海自由贸易区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后付款,但检验必须在货到7天内完成。” 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履约阶段,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但卖方已各种理由延迟交货,致使信用证到期作废。
请问:
1、此合同是否是CIF合同,为什么?
2、你对我方采取手

这题目是在考查合同成立条件的吗?我怎么不太懂啊。试答一下:
1是CIF合同
( 自由贸易区是保税区吗?)双方签字后合同已经成立。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不合格视为未完成义务,那么买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认为质量检验合格是合同的成立条件的看法是错误的。
在成立的合同中适用CIF术语,规定双方的交货清关义务,该合同为CIF合同。

该合同只不过把检验放在进口港检验,对卖方十分不利,是明显的软条款。由于供求关系影响,很多出口商也多有接受此条件,在实际交易中多有适用。

2 我国出口商在合同中签定此检验条款对我方十分有利,但未规定收证多少天后必须交货及其违约处罚条款,导致信用证到期卖方未交货,损失开证费用及银行保证金投资机会成本,影响自己的销售计划,实为考虑不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