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3:20:15

一、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主要含义是:
1、只有法院才具有审判权,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通过审判来确定;
2、只有法院才可以通过判决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要求主要有:
1、当事人在未被法院判决前不能确定有罪,对当事人应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被称为罪犯或犯人;
2、当事人无义务自证无罪,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或刑事自诉原告来负责举证,如果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或存疑的,应判决当事人无罪;
3、法院的判决应当在审理后通过依法判决确定。
4、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具有最终的判决权力。

本原则有两个方面基本含义: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它们都属于控诉一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控诉方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对立,审判居于二者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任务,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最后完成,否则就会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随着诉讼的开始和进行,要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比如立案决定,拘留、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决定。这些决定往往建立在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但是,应当明确,这里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是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是一种暂时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确定为有罪,并不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而是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可以否决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的有罪,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的法律效力也只能是确定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而不是确定其罪犯的法律地位。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的表现如下:(1)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