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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6 04:50:22
某公司退休职工王某,男,57岁,于2005年12月5日在一收费公共厕所内摔倒,被发现时已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仍未能避免其死亡,经诊断,死亡原因为外伤导致的颅内出血.经警方调查已排除了被他人伤害的可能.经查:王某生前身体健康,无心脏病,脑血栓等易引发眩晕的病症之病史。其家属认为该公共厕所的硬件措施,环境卫生方面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遂以该公厕管理者个体户张某,该市建设局和该市环卫处为被告提起告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8万元。
经查明:该公厕系市建设局因欠张某工程款,将其包给张某,以公厕收益冲抵欠张某的工程款。该公厕小便池附近有积水,虽安装了暖气,便冬季地面仍有缓霜。厕所内无提醒注意防滑标识。

公厕的管理人及公厕产权单位应对死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环卫处不承担责任。首先张某日常管理维护公厕,应对公厕的卫生、设施、环境负有义务。王某的死亡与此有直接关系,因此环卫处不承担责任。二、厕内未标示明显标志提示使用者,也与张某有直接关系。三、虽然张某与建设局存在承包、债务关系,但是该厕所产权不能为个人所有,应是建设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