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加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9:07:11
我的朋友一时冲动做了错事,被判了刑,当初审判时因怕重判而没敢承认同伙是受他威胁参与的,在监狱里呆了近一年了,心里一直很不平衡,想申诉,承认自己的过错。请精通法律的朋友告诉我,他的主动承认对自己的减刑有影响吗?会加刑吗?同伙能因他的承认而减刑吗?
我朋友的减刑是监狱里正常的减刑,不是自首。他的同伙在初审和上诉时都提到曾手威胁,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而没有认定。

你讲的情况:你的朋友属于主犯,而他的同伙属于胁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主犯承担全部罪责,但不加重处罚。他的主动承认对自己的减刑不会有影响;也不会加刑。但是如果审判时没有认定他的同伙是胁从犯,同伙就能因他的承认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注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我个人认为他供诉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公安机关侦察确认是事实后,其同伙可以因他的承认而减刑。但是,他则很难说,因为法院要在他供认的事实上重新估计他的法定刑范围。

但是,如果他的供述(是虚假的)是为了帮同伙洗清罪名,自己也想因此减刑,被公安机关发现,反而会加重刑罚。

3,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