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管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1:36:06
甲乙两县同省不同市,丙县属于别一省,张某,王某,李某,赵某,范某在甲县通往乙县的长途客车上实施抢劫,期间有一乘客报案,甲县公安机关在甲县境内的检查站将客车堵住,将张某,王某抓获,李某,赵某,范某因藏未抓,进入乙县后,李某,王某,范某第二次抢劫,有人报案,乙县公安局将李某抓获,赵某,范某逃走。赵某,范某又伙同齐某,郑某在乙县境内盗窃四起,在第四次范某,赵某被抓获,齐某,郑某逃往乙县,抢劫杀人时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说说本案中的管辖。

本案复杂,涉及多种管辖制度,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范某都由甲县管辖.

首先在甲县通往乙县的长途客车抢劫一案,由犯罪行为地管辖,即甲县.

李某,赵某(你打错了),范某第二次抢劫,乙县公安局将李某抓获,此案中乙县有管辖权,但因为涉及前案,可以合并管辖,由甲县管辖.

赵某,范某又伙同齐某,郑某在乙县境内盗窃四起,在第四次范某,赵某被抓获,此案中,乙县同样有管辖权,但赵某与范某因比盗窃更重罪抢劫可以合并到甲县管辖.

齐某,郑某逃往乙县(应该是丙县吧),抢劫杀人时被丙县公安机关抓获。 这两个乙县因盗窃有管辖权,但因为抢运丙县也有,并且由丙县抓住了,应由丙县管辖.

这个也太麻烦了.实际中可能另有其他方式协调管辖结果.

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应该由省级法院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协同破案,公诉机关也由上级机关指定吧

关于侦查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