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的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4:16:45
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在获得外管局75号文批复以前,该居民是否可以成为该特殊目的公司的CEO?最好可以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案例,谢谢!

对于目前我国民企轰轰烈烈的“外资化”运动,马少波一连用了三个“没有”来表述:“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会允许自己国内的企业大规模有秩序地变成境外的企业,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本国企业大规模向其他国家迁册(企业更改注册地址),没有一个国家对这种离岸金融中心作为外资来源地如此集中的情况不设防。”

如美国对返程投资实行“长臂监管”的方式,如果追查发现企业最终投资者是境内居民,就不算为外资,他们把公司控制人相同的境外公司不视为独立公司,只是作为境内公司的一个部门进行监管。法国对从离岸金融中心流入的外资严加审查防范,2003年,法国吸引外资数位居世界第三,但从维尔京群岛吸引的资金不及外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因此,“严堵”应成为遏制民企“外资化”运动的应有题中之意。马少波建议,一方面,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监管,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完善相关规则,防范资产转移过程中国民财富的流失。另一方面,调整外资确认标准,将目前的注册地原则改为“实际控制人”原则。

梅新育认为,民企“外资化”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洗钱,即一些境内居民将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收入转移到境外,“洗”过一遭之后换成外资身份以取得安全。这些资金并没有能力在海外投资赢利,只能在改换身份之后再度返回国内。

因此梅新育建议,规范国企改制,严惩少数人利用国企改革之机浑水摸鱼、中饱私囊,对心怀不轨者形成震慑,也有利于减少民企“外资化”的发生。

在“严堵”同时,还要进行“疏导”,从根源上削弱民企“外资化”的内在动机。

“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之所以选择外流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动机除转移资产、非法洗钱外,还有曲线海外上市、国内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相同的待遇、避税等因素。”梅新育说,“假如国家政策不发生重大改变,预计离岸金融中心与中国之间的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将持续增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认为,“从投融资、税收、审批、土地等方面,减少直至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税赋不公、融资难的问题,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从根本上削弱民营企业‘外资化’的动机”。

同时也应看到,民企“外资化”背后也有一定的合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