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未失效,从合同(土地抵押)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1:19:54
借款合同到期已超过2年,但始终有催收单,所办理的土地抵押登记是否过期?所办理的土地他项权力证是否作废?
登记机关是否有权通知抵押双方抵押登记作废?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是否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如不办理,土地部门是否可以将原他项权利证书作废?

1.有催收单就未过诉讼时效,但是两个催收单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未过诉讼时效意味着你方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主张权利。

  2.土地抵押登记不存在过期问题
  抵押作为物权,不存在过期的问题。您指的过期,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你方)未提出清偿要求,但是你方有权随时提出。

  3.根据2所说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不作废。

  4.如果抵押有效不存在作废的问题,合同实现后一方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是可以的。抵押机关不会主动去调查主合同是否实现(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问题补充:不用不办
  首先,抵押合同的期限应该是大于等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期限的,只有这样在债务到期时,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才能实现救济的目的,不然是设立抵押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是否应该办理续期手续,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该是当地登记部门的内部规定。
  第四,他项权利证是否作废法律也无明文规定,这应该是当地的内部规定,无法解答
  第五,如果你担心作废无效,我想根据第三点你大可放心

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于您所述债权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