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多年,找不到人,应该怎么样办理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4:39:57
我有一个姐姐,34岁,她和她丈夫分开已经有好几年了,一直都没联系,一直都找不到男方的下落,算是名义上的离婚,不是法律上的离婚。只是因为男的去处不清楚,还有孩子财产分配问题,一直没离。他们有一女,今年十三岁了,目前由女方抚养,这些年,男方一直未给赡养费。
请问,要和男的离婚应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还有,能不能要求男方补偿给女方的孩子赡养?
希望相关专业人员能帮帮我,谢谢!
男方只是去了别的地方,我姐姐不知道他在哪里?
也很难从男方家人得到他的去处,很难找他出庭解决离婚问题,
以及赡养费的问题。
目前我姐姐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来赡养孩子,男方在赡养方面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应不应该在分开的这些年里,一起补偿孩子的赡养费用?
还有我姐姐想结婚也无法结,因为还没有法律上的离婚!
还有,我要说明一点:
就是男方并未死亡,或失踪,只是男方去了女方找不到的地方,杳无音讯,男方家人隐瞒其去处的可能性很大!男方家人,一直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

谢谢大家的回答!

不管他是否失踪,只是你们以这个理由提起诉讼。

  一,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离婚诉讼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2、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二,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可以要求男方付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所有的人都找不到这个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成功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宣告死亡了就没有抚养费给你姐了.

如果就只是你姐姐找不到他,其实其他人还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