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界买卖书号是什么意思?好像是违法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0:29:39
确定书号时,是否意味着要审查书的内容?
还是
出版署给出版社分配书号,不审查?

书号是主管部门对正式出版物给予的编号.包括出版社的代号,书刊类别代号等。最直观的就书的封底的条型码和那一串数字。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给各个出版社的。就像普通商品要质检,防止有质量问题,文字作品也要审查,防止它包含了反党反社会言论,淫秽内容等有碍社会秩序的内容。所以出版前必须审查获得书号,如果没有书号,那是不允许出版的。出版意味着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没有书号文字作品就只能作为内部资料,在内部的小范围传播。

而国家对书号是进行总量宏观调控的,每年都有一定审批限额,所以书号本身就成为一种极有价值的稀缺出版资源,尽管买卖书号违法,但有利可图下,一些不法出版社就飞蛾扑火了。

除了可能违反楼上说的行政法规,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还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买卖书号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它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出版单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1)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2)利用出版活动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该出版社贩卖本出版单位的书号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