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销售行为与兼营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两者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07:21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所说的非应税劳务是不是只针对增值税而言的

同意楼上的看法,补充一点,混合销售强调的是一笔销售业务中既有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又有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兼营则不强调这一点。

例如超级01所说的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的业务,如果该项业务只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且对于销售门窗的价款与安装费未进行明确的界定,则应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将销售门窗与安装服务分别签订合同并且分别明确价款,则可以认定为兼营业务。当然,税法对于兼营业务还有分开核算的要求,如果不能分开核算的,要全部认定为混合销售并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所说的非应税劳务就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指兼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

混合性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塑钢门窗并负责安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兼营电器修理或餐饮服务等),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超级01说法正确,但兼营的举例有错误。
电器修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商业零售企业兼营电器修理不属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商业零售企业兼营餐饮服务属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