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00:17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起欠的钱还需要监护人还吗?还是只要以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钱再还?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我国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起诉的时候赔偿义务人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只想问如果他以自己的收入还不起钱,那么他的扶养人有法定义务帮他还吗?如果有法定义务,那一个三四十岁的人如果还不起,他的父母岂不是还要帮他还?如果他已经成家立业了呢?这不就与”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相违背了吗?!

此问题归属于民法理论中一个很复杂的知识点,其中对经济能力和经济收入的理解很重要!应做如下理解:
  一.1.如侵权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但是有”经济能力”并且受害人在侵权时就起诉了,那么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在侵权时没有起诉而是在侵权人年满18周岁后才起诉的,如果这个时候侵权人还有”经济能力”那么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这个时候侵权人已经没有了”经济能力”那么由侵权人的原监护人直接承担责任;
  2.如侵权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但是只有”经济收入”没有”经济能力”(比如侵权人凭自己的劳动收入不足以偿还赔偿的全部数额),这个时候也要分两种情况三种可能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受害人当时就起诉了,那么先由侵权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并且监护人没有对被监护人的追偿权;第二种情况,受害人起诉时侵权人已年满18周岁,这时要分两种可能,第一种,侵权人有了“经济能力”那么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第二种,侵权人还没有“经济能力”(注意:不是经济收入)那么按照《民通意见》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其原监护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得追偿。
  二、侵权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此时如果侵权人有“经济收入”(注意:不是经济能力)那么就自己承担责任;如果侵权人没有“经济收入”,那么由其扶养人垫付,垫付后扶养人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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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很仔细!祝你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需要,没有监护人的可延期。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监护人要赔偿的。

(侵权时不满18,诉讼时满18的)法律依据:
1、有经济能力,本人赔。 《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
2、没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