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经营权算不算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5:26:28
政府以文件形式授予公司某风景区的经营权,后因某些方便达不成一致,又以文件形式撤回了该经营权。

请问,1、这种做法是否算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如果是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可以算是行政处罚么?
3、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依据是什么?

急,谢谢!
谢谢楼上的回答。我补充一下,事实上,就是政府以文件的形式把经营权授予了该公司,但是上面除了授予经营权和开发权的简单内容外,没有对其他作出规定。后来由于双方利益达不成一致,该公司为开发经营需要得到的手续得不到审批,再后来政府又以文件的形式收回了该风景区的经营权。

大概内容如上。请楼上的详细赐教。:)

1、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
2、不是行政处罚,你描述的不清楚,应该是一种行政合同,不象行政许可。
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行政和同,在合同生效前,政府撤回,应该没什么问题,如果合同生效,非因公共利益,一般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行政许可,许可行为已经做出,就产生效力,非因申请人的过错和公共利益原因,也不得撤销。

补充:
如果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比如因对政府的信赖而进行了先期投资的,应该给与补偿!

是的,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
不是行政处罚吧——撤回?
行政法不是很熟,希望有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