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0:58:23
4.2000年5月20日康威食品厂(被告)与旺特福超市 (原告 )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巧克力等食品价值5万元,合同履行期3个月,从5月20日至8月20日,分三次交货,交货时间分别为5月26日、6月26日、7月26日,货到验收后付款。5月26日第一批货到,原告验收后即付款1.3万元。6月26日,原告经理涉嫌经济犯罪,携巨款逃跑,很多债主上门讨债。被告即通知原告,停止第二批、第三批交货。若要被告继续交货,原告必须在一周内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即解除合同。原告拒绝提供担保,认为经理逃跑,并没有降低原告的履约能力。不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被告答辩称:被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告未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
试分析:
(1)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吗?
(2)被告的答辩是否成立?合同能否解除?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根据《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案件事实,“原告经理涉嫌经济犯罪,携巨款逃跑,很多债主上门讨债”构成上述条款中的“(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法定情形(当然所谓的巨款对原告来说应该是巨款。比如原告具有数十亿的资产信誉,经理携走几百万,不应认定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请求提供担保,是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相应的,被告的抗辩是成立的,合同应当解除。

(1)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
(2)被告的答辩成立,合同可以解除。

同意DYLIU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