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有点麻烦,奖1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4:37:35
我是北京某学校老师,合同2001.7.1到2006.7.1。2006年8月3日,学校突然电话告知我妻子(我妻子和我同一单位),不再聘我,让我自行择业,答应给一年择业期,并发基本工资。2006年11月,说安排我教课,但不肯提供合同,同事告知,将被作为临时工对待,我于是拒绝。
07年3月,我找到新的工作,本欲拿走人事关系,但学校在四月份,突然从我妻子工资中扣走1000元,告诉我妻子说:只答应我半年择业期,把3月份发我的基本工资扣回去了。并要求我立即拿走关系,暗示不拿将影响我妻子的工作及评级(有录音为证)
请问:我可否索赔,如何索赔?
因我妻子还在该单位,我想稍等再提起诉讼,那是否应在某个期限前呢?

你好,如果是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那也应该是你妻子申请,因为他们是从你妻子的工资中扣走的。你如果是申请劳动仲裁,那应该要求给付另外几个月的基本工资。但你最好是有证据证明他们答应给付一年基本工资的。
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你最好是看看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对争议发生之日有较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