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管对象不接受公安派出所管理的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01:45
法管对象:管制.缓刑.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可以说说条款吗?
可以分别说说吗?
如:被管制人被判处管制后,没有到公安派出所报到,重没接受监管,但管制期限已到。公安派出所还可以怎么办?

管制不接受管理的后果是行政处罚.
  缓刑的后果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保外就医的后果是撤销保外就医,可能还要罚款.
  取保候审的后果是对保证人罚款或没收保证金,重新交纳保证金或保证,严重的还要转为逮捕.
  监视居住的后果是撤销监视居住,转为逮捕.

  加: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更多请参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