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合同中排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1:00:38

不能在合同中排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只能由承租人主动放弃,当然在一定的期限内,承租人不实施此权力则被视为自动放弃。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也说明该权利不能被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同时它也是专属于承租人的,不能通过继承或者转让转移至他人,具有人身依附性;同时它还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不因对方反对而排除行使,也不需要对方配合即可实现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需在履行期内;二是需在同等条件下;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除承租人自行表示放弃外,出租人与他人在合同中关于排除其优先购买权的条款是无效的。

不可我认为是可以的,既然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应当依照约定的。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了 。

没错,挺有意思的一个问题!

个人觉得可以。

虽然“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直接规定承租人的一种权利,但,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重在“意思自治”吧,法律允许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是只可放弃,不违法的权利),所以,个人觉得既然在合同明确放弃的话,应该有效!

可以排除,只要别人出的价比承租人高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