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司法考试的问题,非专家勿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53:54
某市规划局为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计划,批准华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修建了机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与京合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的九里桥小区6号楼相邻,由于高速公路距6号楼太近,该楼的35户居民长年被公路噪音困扰。居民多次找到上述二家单位交涉,要求解决噪音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建楼在先修路为后,责任应由高速公路的修建或管理者承担。高速公路公司则称,路是按照政府规划并经批准所建,噪音是汽车产生而非公路所生,自己没有加害行为,管理上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居民遂几次找市政府信访,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现居民欲提起诉讼,请回答以下问题:
1?居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是谁?
2?居民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3?规划局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假如居民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判决?

1、可以,被告的对象可以是规划局、高速公路管理公司。
2、有
3、没有按照规划布局,或者承担规划不合理的责任,还有就是没有要求高速公路安装防噪音装置与措施。
4、判决是不利于规划局的,我不是专业人员不会回答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可以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行政被告就是规划局,民事诉讼被告则是那两家公司任何一家.
第2个问题,你问的就是多于的,能提起诉讼的当然具备资格.
规划局的行为应该是规划不合理,大的说应该算是渎职.
第4个问题,那要看你提起什么诉讼了,如果要求减少噪音污染,解决你们居民的实际问题,法院应该回支持的,(精神损失,我想支持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