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具有宣告死亡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52:51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某,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5年来,刘某的妻子马某和刘某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某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某。至2001年,刘某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某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某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1年5月,刘某的妻子未经刘某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某死亡。刘某的财产被分给马某和他的父母。马某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某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02年11月,刘某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某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某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某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某恢复夫妻关系。马某不同意与刘某复婚。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1?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某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刘某妻子马某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刘某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如何处理刘某的请求?
5?设马某于2002年9月将与刘某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某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
6?设刘某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某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1、正确,宣告死亡者按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其它近亲属及与被宣告死亡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申请,后一顺序不能提出申请,所以在刘某的配偶、父母、子女没提出申请时,该厂无申请权利。
2、正确,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者在申请宣告死亡后,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3、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其在宣告死亡期间其妻又另嫁他人。但其原有财产应当返还。
5、不能,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均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6、不以现存财产为限负返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有。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