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内部职员冒名贷款,不知情的主任需要负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6:08:09
主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贷款手续上签了字。现在发现是职员冒名贷款,那么主任要负什么责任,会被开除吗?现在这名职员有刑事案件而无法追回冒名贷款的钱,上一级领导要求主任和会计偿还这笔钱,上一级领导这样做是否合法? 急需帮助,谢谢!

这种情况,主任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要不要开除就要看上一级领导对其责任的认定的重轻了。
上一级领导要求主任和会计偿还这笔钱,是不合法的,也没有依据的。那主任和会计的工作是职务行为,只是失职,要承担的是管理责任,职务行为不对经营风险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样都要赔偿,那因单位负责人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单位亏损,这亏损也要负责人来赔偿吗?这是不可能的。

主任作为上级当然要负责任,既是不知情也有失察之过
至于担负什么责任要看实际情况了如果危害比较大的话可能可能会被解雇.但是偿还一事就无从说起了不理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