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现在的这个状态算试用期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28:55
我在公司的试用期内感觉到不适应,提出辞职,公司答应了,但是他们要我等到他们招到另外一个人来替我这个位置,我答应了,但是几个月他们根本不去招人,也不给我结算工资,我只好在公司继续呆着,请问我现在的这个状态算试用期吗?

如果用人单位与您约定试用期,只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约定,
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一、关于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法律有明文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你目前这种状态不能再算做“试用期”,应该算作被聘用的员工,并享有按照所在岗位计薪标准领取工资报酬、享受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带薪年假等等全部公司员工应该享有的待遇。

二、关于被拖欠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4年1月22日实施)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若是你已经任职几个月了还没有领到工资,应该向公司讨要。公司不仅要全额支付你工资,还应多支付25%部分作为补偿金,这有法律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