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46:12
俄罗斯ABC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签订了购买9127箱玩具的合同,双方约定:CIF圣彼得堡,总价款550 508美元,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合同订立后,买方先支付了100 076?51美元的定金。随后,抽纱公司委托银风公司承运这批货物。1997年7月4日,抽纱公司又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货到目的港后,ABC公司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提了货,但迟迟没有支付货款。抽纱公司遂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
问:1?ABC公司出具的保函是否有效?
2?抽纱公司持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否可以保函对抗?
3?若抽纱公司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1.提货人本来就是该批货物的买方,承运人接受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走货物,并不是与提货人串通欺骗真正的所有权人。导致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提货人不但未先行付款,提货后也没有及时付款,造成提单无法正常转让,但此时因为该保函不属于恶意保函,所以有效。
2.不能。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即使保函有效,也只在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不属于。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是指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即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险等。其中偷窃、提货不着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然而,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所以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