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在国外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10:32
我国公民张某,系远洋公司船员,1987年8月7日在该船停泊于欧洲A国领域港口内,当日张某因酒后琐事与丁某发生纠纷,遂用水果刀将其刺死,张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当地监狱服刑,三年后被遣送回国,后被我国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我国公民张某,原系一远洋运输公司船员,1987年8月7日在该船停泊于欧洲A国领域港口内,当日张某因酒后琐事与丁某发生纠纷,遂用水果刀将其刺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被当地法院依法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当地监狱服刑,三年后被遣送回国,到达我国后被逮捕,并由某市检查院予以起诉,某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请问:张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国刑法还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吗?人民法院的判处正确吗?

刑法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所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可以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如果我国法院承认该国的刑事判决的话,可以就在已经在该国执行的范围内减轻处罚,看判6年的样子,估计已经减轻了。

可以追究的,法院判决还是很合理的,就相对中国法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尊重外国生效判决,可能判得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