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谁能帮我解答一个案例,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5:17:13
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93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鉥e4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2001 年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2年底,李终因同样错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2003 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
'f2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芝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这是2000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法试题
1。男方。李女作风有问题,且被解雇。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个人债务;
4、支持。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应多分..

这题你第二遍提问了吧?
我记得回答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