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12:48:16
天津的公房实行的是公开挂牌竞价,但是通过中介的挂牌,一般是虚报价,摘牌成功后仍按中介居间合同的价格成交。
比如40万的公房,竞价开始后中介一口气报到43万,摘牌成功后仍按照居间合同的40万成交,这样一来,其他合法想摘牌的人就会处在不公平竞价的地位。
请问:1.中介的虚报价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
2.中介的居间合同中有关房屋价款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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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规则
?http://www.jfzh.com.cn/gczr/guapai.asp
3年来成交了上万套公房,但津房置换对中介的违法竞价尚不了解

1、既然是公开挂牌竞价,就得按规定的正当的程序来进行。
明显上面说的做法是违法的,是招标者与投标者的串谋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5条的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竟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这个中介的居间合同是合同双方以串谋的方式损害第三人利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

补;摘牌的43万有效,应该以此价给付。
要是串谋的,此摘牌无效,得重新招投标。

本人只从合同法的角度论述,如不全面,请海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处理,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所以要重新招投标

合同无效.谁都可以提出,但你要收集证据

最后要说的话,这可能触及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利益,要谨慎行事

1、从问题中所介绍的情况看,竞买人(中介机构)与拍卖人之间有恶意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买之嫌。这种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那么,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拍卖无效,恶意串通者还要赔偿给其他竞买人造成的损失。不过,你可要注意收集证据哦。
2、应为无效条款。因为既然决定通过拍卖方式出售房屋,就不该事先确定价格,否则,就使得拍卖就只是个形式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拍卖人事先与中介恶意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买人的表现。其结果是,既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供参考。

1、违反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5条的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竟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有。

这样的问题很难解决,首先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串标,是无效行为。本案中有4个主要个体,公房所有者甲、中介乙、合法竞标者丙、违法竞标者丁。首先一定是乙与丁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