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个人借款个人花销离婚时需双方共同偿还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36:38
另一方从未参与其贷款行为和花销,并不知道其此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需要,以该笔债务或者说借款的用途来予以衡量,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花销了,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该笔借款是由夫妻一方所借的,那么另一方亦有法定的偿还义务。
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对方个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一、债务性质的确定和确定债务的程序

  (一)债务性质的确定。确定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性质是解决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财产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确定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对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是法定的连带之债,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连带一方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夫妻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定了几种情况:即,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也列举了四种情形: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还有就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除此之外,再没有具体规定。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又林林总总,上述解释又未能全部包含。

  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在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是否适用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