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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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大陆架公约”中来理解: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第1条 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
  (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
  (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第2条   
  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   
  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第3条 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4条 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第5条
  1.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不得使航行、捕鱼或海中生物资源之养护受任何不当之妨害,亦不得对于以公开发表为目的而进行之基本海洋学研究或其他科学研究有任何妨害。   
  2.以不违反本条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为限,沿海国有权在大陆架上建立、维持或使用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所必要之设置及其他装置,并有权在此项设置与装置之周围设定安全区以及在安全区内采取保护设置及装置之必要措施。   
  3.本条第二项所称之安全区得以已建各项设置及其他装置周围五百公尺之距离为范围、自设置与装置之外缘各点起算之。各国船舶必须尊重此种安全区。
  4.此种设置气装置虽受沿海国管辖,但不具有岛屿之地位。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