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宣告死亡及其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4:50:25

依《民法通则》第2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值得注意是: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并无任何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2001年的“9.11事件”中,失踪的人即属第3种情形。

申请:宣告死亡是有先后序位之分的,即前一序位的人不申请,后一序位的人不得申请,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第一序位人是配偶)

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分为两类
1、前述第1-2情形的,公告期为1年;
2、前述第3情形的,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宣告死亡的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

被宣告人已失踪满四年或意外事故满二年,其配偶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这个很简单,随便找本民法书上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