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下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51:10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明白这个其他股东还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啊?

这条的规定主要是国家为了控制注册资本不实而专门制订的。其他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时都是共同参与的,所以对明显低于市值的价格,其他股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拥有价值 没有预期评估价高
就必须补足起差价, 股东也应补足一定的分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