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各级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轮岗有些什么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02:35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3-6-13

  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局级事业单位、小型(一)以上企业:

  《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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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

  费 县 人 事 局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3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和费发〔2003〕3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锻炼培养干部,特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轮岗实施意见。

  一、轮岗范围与比例

  轮岗的范围是:县乡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轮岗人员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20%,轮岗期满要及时进行轮换,以保证各单位轮岗人数常年保持这个比例。超编、缺编单位按超编、缺编人数适当增加或减少本单位轮岗人数,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能发生变化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调整轮岗人员比例。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轮岗,局级(乡级)干部轮岗人数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实有职数的20%确定。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政正职不参加轮岗,但应作为局级(乡级)干部基数核定轮岗人数。单位人数不足4人(含4人)的原则上不安排轮岗。公、检、法机关不列入轮岗范围,但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岗的做法,每年抽调一定比例的人员下派到基层帮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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