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代理词怎么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3:23:28
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情简介】
江荣于2003年7月24日驾小型客车从南宁往贵港方向行驶,车上搭乘其母黄慧,其姐江燕,该车于当日凌晨2时10分左右,途径国道324线1578KM+200m处(贵港市覃塘镇黄练水泥厂附近)碰撞公路主车道上的障碍物,致使小客车翻出路外,造成江荣死亡,黄慧、江燕受伤,小客车严重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贵港市交警部门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所示,本次事故的发生地(覃塘镇黄练水泥厂附近,公路在此处为由右向左急转弯。该处公路为双向二车道,由南宁往贵港方向的车道为4.3m,在该主车道据中心线(即双向二车道的中心线2.9m的地方,被人搁置的一块80*60*40cm的大石头。江荣驾车途径此处,正与对向来车会时,碰撞上这块大石头,才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该公路段的管理者为贵港市城区公路局。该段公路为收费公路,江荣驾车上324国道在黎塘公路收费站,交纳了车辆通行费)。
【当事人基本情况】
江欣荣,男,江荣之父,193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市XX医院医师,住广州市XX路XX号XX大厦4楼105号房。
黄慧,女,江荣之母,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壮文化,南宁市XX医院医师,住南宁市XX区XX路X栋XX号。
【证据】
1.贵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
2.贵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03年8月1日作出的《第DC1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03年7月24日凌晨2时10分许,江荣驾驶粤A-8J709小型客车搭载黄慧、江燕自南宁往贵港方向行驶,至肇事地点,与对向来车会车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路上障碍物而翻出路外,造成车辆损坏,江燕和黄慧受伤,江荣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江荣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燕、黄慧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
【诉讼情况】
受害人江荣的父亲江欣荣、母亲黄慧已委托南宁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报告(贵港市城区公路局--法定代表人黄桂局长)赔偿医疗、抢救黄误工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财务直接损失费,交通事故处理费拖车费等共计79338.33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本案一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