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专家(再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41:01
死亡人陈中凡,男性,死亡时70周岁.湖北某县农民.上?人,刘思英,死者妻子,65周岁,住深圳某区(与儿子一起生活),受理法院为湖北某县人民法院.上一年度湖北某县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800元.上一年度深圳某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0元.请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多少元.
注意:1.只考虑"死亡赔偿金",不用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
2.参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我在很多地方都咨询过,但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希望在这里能得到权威性的答案!!!!!
目前得到的答案有四种:(一)2800*(20-10)=28000
(二)2800*(20-5)=42000
(三)24000*(20-10)=240000
(四)24000*(20-5)= 360000
首先感谢gaoheng0526 的帮助!我也非常信任您!!1我相信能从您 这儿得到权威性答案!
这里有一个问题,你可能没有注意:死者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从未到其它地方居住过.只是死者的妻子长期在深圳居住.(均有证据可证实).我为什么要说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呢?因为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就是按第三种方式即24000*(20-10)来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我认为不对,所以才请教您的.你认为当地法院的判决对吗?

实在不理解这样的问题,还会存在不同解释,答案应当是2800*(20-10)=28000或24000*(20-10)=240000。希望你耐心看完。
  (1)、时间的计算:20年-(70岁-60岁)=10年
  1、死者70岁,按照规定超过60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0岁-60岁=10,死者共超出了10年;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0年-10年=10年
  (2)、标准的适用:
  1、必须有证据证实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法院地。如果没有证据应当按第一种,如果有证据应当按第二种。
  2、需要提供的证据不只是深圳某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0元这一个标准,还必须有深圳某区属于死者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3、所谓住所地是指主体有长期居住的意思和行为的地方,我国一般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4、经常居住地是指主体在住所以外的地方不以长期居住为目的的居住地,且在该主体在此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主体的经常居住地。
  5、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主体的民事活动中心。
  6、因此,如果本案死者已经在深圳某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必须有证据证实),应当按照深圳某区的标准计算,即24000*(20-10)=24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2